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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引导群众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依法理性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照盟委、行署和盟联席办的部署要求,阿拉善盟公安局开展了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经对公安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分类梳理,现列出以下公安机关法定途径解决信访诉求清单:

一、行政复议类

    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的权利,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8、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9、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 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0、认为公安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诉讼类

    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公安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5、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

7、认为公安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8、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提起行政诉讼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三、国家赔偿类

(一)行政赔偿类

    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刑事赔偿类

    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刑事赔偿: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四、刑事复议、复核及立案监督类

1、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复议:

1)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

2)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

3)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不服的;

4)对不予立案定不服的;

针对2-4项信访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2、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除依法申请复议或复核外,还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立案监督。

五、其他类

信访人有认为公安机关(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对鉴定意见不服、申请暂缓执行、申请事故认定复核等情形的,依照以下规定行使救济权利:

(一)关于鉴定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1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2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3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4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5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重新进行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7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5、《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二)关于调节、和解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 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

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三)关于申请暂缓执行

8、《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 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9、《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

10、《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要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1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四)关于申请事故认定复核

12、《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公安厅消防总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自治区公安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1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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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