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巴彦浩特镇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秩序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4-09-26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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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巴彦浩特镇城区道路停车秩序,全力为创建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旗委政府安排部署,阿左旗公安局联合阿左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巴彦浩特镇城区范围内开展停车秩序集中整治行动,现就规范停车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道路交叉路口50米以内一律禁止停车。
二、车辆在城区道路路上(即路缘石以上,下同)和路内(即路缘石以下,下同)施划有停车泊位内停放时,应当按照箭头指示方向停车,在无箭头指示的停车位停放时应当按照道路通行方向顺向入位停车,不得逆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泊位标线范围、不得骑跨泊位标线占用多个停车位停放,不得占用路上人行道和盲道,车辆不得斜停。
三、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和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道路路上和路内两侧,以及人行横道、非机动车车道、网状线、盲道、公交车临时停靠点,禁止停放车辆。
四、需临时停车上下客时,应选择合适的临时停车点,不得在弯道、交叉路口、人行横道线等可能影响他人行车安全的路口路段停车。
五、摩托车、电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有序停放在施划有专属停车位的区域内,并按照“集中停放、摆放有序、车头朝路、首齐尾正”的原则停放,严禁随意乱停乱放或占用停车泊位停放。
租借共享单车的骑行者在还车时,应在规定区域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做到“首尾一致、停放有序”。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要配备与投放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维护人员和现场摆放人员,加强对重点时段、点位的运营管理,做到车辆头盔齐全、停车规范有序。
六、医院、学校、商超、沿街商户、居民小区等主体责任方,应提醒和督促群众规范停车,严禁占用人行道、公共道路衔接路段路口和消防通道。
七、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人行道上设置地桩、地锁、绳栏、铁链、道闸、摆放障碍物、改变路面结构设置下沉或高坎。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通过设置障碍等手段将人行道、公共停车场(泊位)私有化。严禁在道路路上和路内擅自设置、撤除、挪用、占有停车泊位。禁止在停放泊位上放置物品、摆摊设点经营。严禁沿街商户长时间占用公共停车资源,对巴彦浩特镇城区大型车辆违停及长期占用公共空间且无人使用和维护,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将依法拖移。
八、凡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依法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查扣、处罚:
对于牌证齐全的车辆在道路违法停放的,交管部门将采取现场或交通技术监控抓拍等方式进行电话、短信提醒纠正,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经提醒纠正后未按要求驶离的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号牌、无牌、报废、套牌、假牌、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及其他严重交通违法的车辆将依法采取拖移、暂扣等强制措施。
对于治理区域违法停车现场执法时,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按照《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采集违停信息,进行现场取证予以处罚。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车。如交管部门现场发现车辆违法停放,且驾驶员在场,首先进行口头警告并责令其立即驶离。若驾驶员拒绝配合或故意拖延,交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处罚措施,包括现场开具罚单、拖车等。
九、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8月25日起正式施行,城区主次干道路186处违法停车自动抓拍设备全部启用。相关执法单位将加大路面巡逻管控力度,采取电子抓拍、现场拍照取证和拖移等方式,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对屡次违反或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车辆和驾驶人,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请广大居民群众自觉遵照本通告执行。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为有效缓解城区车辆停放压力,共建绿色文明美好家园,倡导广大居民朋友低碳、绿色、文明出行,自觉遵守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有序、规范、入位停车。
阿拉善左旗公安局
阿拉善左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24日